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民初4703号
原告:杨财,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黄孝臣,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生,农民,住松原市宁江区铁西街铁顺委。
被告:纪凤辉,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生,农民,住宁江区。
委托代理人:杨杰,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财诉被告纪凤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3月18日,原告通过竞标从吉林石油集团华侨实业有限公司承包23.3垧耕地,位于新村道东及道西区。承包后原告种植了大豆;大豆长势很好,丰收在望。至9月18日,原告发现位于新村道东区去一队水泥路南的2.9垧、6.9垧承包地被被告排水全部淹没,致使大豆绝收、损失达28万元。原告找被告要求赔偿损失未果,故诉至法院。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水淹地损失12万元。
被告辩称:1.原告不具备本案主体资格。原告虽通过竞标方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其自己没有经营,而是转包给了案外人。2.原告诉词与事实不符。
原告涉案土地有两处,其中2.9垧一处(与被告的0.4公顷稻田相邻)、6.9垧一处(与被告的稻田隔着一条道,还有案外人的耕地);由于夏季干旱,2.9垧地的经营者曾于9月份向地内放过水,事毕即逢连日降雨,故该地因地势低洼而导致有积水,但未导致被淹没绝收程度。鉴于上述两点,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中旬,原告通过竞标方式从吉林石油集团华侨实业有限公司承包23.3垧耕地。当年,原告将该承包地种植了大豆。在原告的承包地中,有一2.9垧地块与被告的0.4公顷稻田南北相邻(中间隔一池梗),另有6.9垧地块位于其2.9垧地块东侧(隔一村道,宽约5米左右),且原告两个地块的地势均低于被告的稻田。原告虽称9月18日发现两个地块被被告排水全部淹没、并致地内大豆绝收,但被告否认、原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进行佐证;据气象部门出具证明证实:2016年9月的9日、10日和15日,松原地区均降中到暴雨。另,原告提起告诉时并未申请对淹地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至本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2016年11月1日)原告已将涉案地内的大部分作物进行了收割;第一次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书,然而评估机构以原告的部分大豆已收割、还有部分被羊啃食为由认为已无法确认大豆减产数量及其减产值。
本院认为,因原告诉称其部分承包地被被告排水淹没无证据佐证、其蒙受经济损失情况亦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爽
人民陪审员 袁静霞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乔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