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19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武汉吉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薇湖392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吉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7月5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了(2016)鄂01民终23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吉明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9月21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6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7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帐户上的存款3382920元。事后,被执行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10月2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民申193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上级人民法院已提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建武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彭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