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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刑初363号

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石某某污染环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污染环境
当事人
魏某某,陈某某,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