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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20号

丁磊、张宏恩等与郝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磊,张宏恩,郝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20号原告丁磊,男,汉族,1984年10月29日生,住郸城县。原告张宏恩,男,汉族,1989年7月10日生,住郸城县。被告郝飞,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磊、张宏恩与被告郝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丁磊、张宏恩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磊、张宏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彦坡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