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20号原告丁磊,男,汉族,1984年10月29日生,住郸城县。原告张宏恩,男,汉族,1989年7月10日生,住郸城县。被告郝飞,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磊、张宏恩与被告郝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丁磊、张宏恩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磊、张宏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彦坡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