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265号
原告:武义县白洋中亚建材商行,住所地:武义县农贸市场建材交易区二区2-2-48-68号。代表人:谢玲晓。
委托代理人:潘观春,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华卫,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熟溪街道南胡涂料厂与被告张士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县熟溪街道南胡涂料厂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义县熟溪街道南胡涂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县熟溪街道南胡涂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义县熟溪街道南胡涂料厂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建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邱若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