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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财保71号

张朝贯、库永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朝贯,库永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71号申请人张朝贯,男,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库永伟,男,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库永伟所有的豫F×××××临号载货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20000元及孟光耀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库永伟所有的豫F×××××临号载货汽车查封于滑县中邮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柴冰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