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792号
原告:中山市阜沙镇展益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南大道。
主要
负责人:陈世英。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天语展示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广丰工业区G-34之二。
主要
负责人:敬小兵。
被告:敬小兵,男,系中山市小榄镇天语展示制品厂投资人。
原告中山市阜沙镇展益五金厂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天语展示制品厂、敬小兵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阜沙镇展益五金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炎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