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140号
原告:黄骅市新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学院路金都郡府8号。法定代表人孔杰,经理。
被告:刘建峰,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黄骅市新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市新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新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新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建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骅市新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文庆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振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