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1855号申请执行人朱安里,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施强,男,汉族,1989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申请执行人朱安里与被执行人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玄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朱安里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施强在本市范围内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施强户籍地人民法院查询其财产状况,未获回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施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0200元及违约金,尚未执行到位40200元及违约金。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权利实现与否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而定。本案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并报局长批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王正顺执行员 牛利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