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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8执437号

李红、雷贻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红,雷贻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8执437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女,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执行人雷贻林,男,1966年8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申请执行人李红与被执行人雷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8民初4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雷贻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李红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贻林偿还借款72950元及利息、诉讼费81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雷贻林采取了银行存款查询、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雷贻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雷贻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72950元及利息、诉讼费812元、执行费1006元。未执行标的借款72950元及利息、诉讼费812元、执行费1006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万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8民初4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小丽

审 判 员  郭士明

代理

审判员  彭林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邵 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