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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刑初36号

管泰淋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夺
当事人
管泰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36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泰淋,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9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泰淋犯抢夺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永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泰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管泰淋到永安市燕北桃源新城“老兵家园”饭店,找林某(被告人管泰淋的前妻)商量归还信用社贷款事宜。被告人管泰淋见林某正在“老兵家园”饭店门口用手机通话,遂趁林某不备将其使用中的OPPOR7PLUS型手机抢走后离开现场。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OPPOR7PLU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519元。案发后,被告人管泰淋经永安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永安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管泰淋的妻子处追回被抢的手机并发还被害人林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泰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管泰淋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款收据、离婚证及离婚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熊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管泰淋的供述和辩解;5、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永价认〔2016〕1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泰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管泰淋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泰淋因与前妻在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时产生分歧,情急中抢夺前妻的手机,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管泰淋的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悔罪程度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管泰淋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祖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舒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