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2民初1663号原告黄某某,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被告庄某某,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2017年1月11日,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2.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儒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麦霏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经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经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