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1015号
原告:赵辉,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史永军,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原告赵辉与被告史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赵辉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黎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