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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1015号

赵辉与史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辉,史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1015号

原告:赵辉,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史永军,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原告赵辉与被告史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赵辉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黎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