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40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436号。负责人王黎红。被执行人朱其霞,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袁天峰,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诸暨欧赛尔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雍平社区中兴西路8-12号。法定代表人朱其霞。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朱其霞、袁天峰、诸暨欧赛尔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
一、被告朱其霞、袁天峰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需扣除2305.48元),同时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诸暨欧赛尔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诸房他证抵字第××号、第K0000978304号、第K0000978305号他项权证项下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其霞、袁天峰名下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金宇·绿岛1幢000420-000427号的房产,但因上述房产的处置权尚在协调中,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40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平
代理
审判员 金宏刚
代理
审判员 姜卫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范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