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8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省夏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李正志
被
申请人:孔炜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夏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李正志、孔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夏津县农村商业银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210000元,并提供自有资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省夏津县农村商业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李正志在夏津农村商业银行中的股金100000股予以查封,将孔炜在夏津农村商业银行中的股金110000股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7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冯孝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