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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保86号之一

山东省夏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与李正志等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保全实施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省夏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李正志,孔炜,山东省夏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李正志,孔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8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省夏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李正志

被

申请人:孔炜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夏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李正志、孔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夏津县农村商业银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210000元,并提供自有资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省夏津县农村商业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李正志在夏津农村商业银行中的股金100000股予以查封,将孔炜在夏津农村商业银行中的股金110000股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7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冯孝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