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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保2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与吉林远恒物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吉林远恒物资有限公司,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兴平化工有限公司,吉林远恒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吉林远恒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牟湘远,牟雪松,牟寒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28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负责人:王彬,行长。

被

申请人:吉林远恒物资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牟湘远,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沈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公主岭市兴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牟湘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吉林远恒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牟湘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吉林远恒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牟湘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牟湘远,男,汉族,1966年6月7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

申请人:牟雪松,男,汉族,1992年5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

申请人:牟寒松,男,汉族,2001年2月7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监护人牟湘远)。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与吉林远恒物资有限公司、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兴平化工有限公司、吉林远恒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吉林远恒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牟湘远、牟雪松、牟寒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远恒物资有限公司、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兴平化工有限公司、吉林远恒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吉林远恒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牟湘远、牟雪松、牟寒松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167081.08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保函提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远恒物资有限公司、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兴平化工有限公司、吉林远恒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吉林远恒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牟湘远、牟雪松、牟寒松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167081.08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宇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相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