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87号
原告:琚殿学,男,住和龙市。
被告:张广林,男,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琚殿学诉被告张广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琚殿学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琚殿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琚殿学负担。
审判员 董 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诗瑶 来自:
琚殿学与张广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87号
原告:琚殿学,男,住和龙市。
被告:张广林,男,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琚殿学诉被告张广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琚殿学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琚殿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琚殿学负担。
审判员 董 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诗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