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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民初87号

琚殿学与张广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琚殿学,张广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87号

原告:琚殿学,男,住和龙市。

被告:张广林,男,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琚殿学诉被告张广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琚殿学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琚殿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琚殿学负担。

审判员 董 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诗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