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03民初858号

李再望、黎三保等与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茅岭头村竹山垅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李再望,黎三保,李阳凯,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茅岭头村竹山垅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3民初858号原告李再望,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阳市云溪区。原告黎三保,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阳市云溪区。原告李阳凯,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岳阳市云溪区。被告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茅岭头村竹山垅组,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负责人徐继国,组长。

原告李再望、黎三保、李阳凯与被告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茅岭头村竹山垅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李再望、黎三保、李阳凯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再望、黎三保、李阳凯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再望、黎三保、李阳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李再望、黎三保、李阳凯负担。

审判员  闾敏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姜丹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