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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221号

刘忠兰、刘衍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忠兰,刘衍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刘忠兰,女性,1951年11月5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刘衍帅,男性,1993年10月20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刘忠兰与刘衍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刘帅自动将赔偿款10000元交付给申请人刘忠兰。申请人表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1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孔德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振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