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刘忠兰,女性,1951年11月5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刘衍帅,男性,1993年10月20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刘忠兰与刘衍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刘帅自动将赔偿款10000元交付给申请人刘忠兰。申请人表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1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孔德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振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