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1014号
原告:河南省冶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21号华凯大厦4013号。
法定代表人:丁晓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会,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韵帆,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伟,男,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河南省冶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河南省冶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省冶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冶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黎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