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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执恢78号

李枝勇与吴亚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枝勇,吴亚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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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李枝勇,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亚奴,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9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吴亚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亚奴向申请��行人李枝勇退还订金43000元(含利息3000元)、加倍支付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且负担案件诉讼费675元、执行费555.12元,被执行人吴亚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亚奴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44230.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7月30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行长 吕 文 浩执行员 王 增 新执行员 马 长 青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元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