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7号
原告:李守来,男,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李守云,女,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邵立英,女,山东省平原县。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爱民,平原博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今山,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来、李守云、邵立英与被告李今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守来、李守云、邵立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李守来、李守云、邵立英负担。
审判员 闫长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德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