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94号
原告:廉江市吉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第二服务点,住所地:廉江市。
负责人:李始强,男,汉族,1985年12月29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
被告:李顶,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廉江市人,住廉江市,
被告:钟寿玲,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廉江市吉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第二服务点诉被告李顶、钟寿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给原告的七天内,原告没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廉江市吉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第二服务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妍娃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梁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