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3行审20号

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鑫亿远商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鑫亿远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13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吕进兴,局长。委托代理人蔡智,系该局科员。被申请人厦门鑫亿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后许村1组。法定代表人林惠琼。2017年2月3日,本院收到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厦门鑫亿远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厦翔市监处【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处罚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厦翔市监处【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递交申请执行书时,被申请人厦门鑫亿远商贸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已经被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故本案中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员 (邓小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水 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