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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执147号

杜俊霞与刘宝军、刘宝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俊霞,刘宝军,刘宝亮,杜俊霞,刘宝军,刘宝亮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执1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杜俊霞,女,汉族,住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刘宝军,男,汉族,暂无固定住所。

被执行人:刘宝亮,男,汉族,住阿克苏市。本院在执行杜俊霞与刘宝军、刘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杜俊霞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杜俊霞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9执147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阿地力·阿不都热依木

审 判 员 胡马尔江  ·马金才

代理

审判员 周        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买合木提 · 图尼牙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