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全椒老郑水泥砖厂。经营者:郑天明,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邓冉冉,女,1989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3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冉冉银行存款余额8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明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茂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