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刘艳辉,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丽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刘艳辉与张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对被执行人张洪生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中段北侧行政小区一楼大厅予以查封,同时对申请执行人刘艳辉用于担保的担保人李桂芝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在诉讼阶段中张洪生于2016年7月5日去世,其妻子张丽平继承诉讼权利,在执行阶段中张丽平已经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因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洪生名下的大厅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李桂芝名下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丛树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