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873号
申请执行人:欧阳江兰,女,1987年10月28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
申请执行人:龙德凤,女,1975年1月12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
申请执行人:蒋春花,女,1994年2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
申请执行人:陆美农,女,1987年10月28日生,壮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
申请执行人:潘春艳,女,1987年2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
申请执行人:秦林元,女,1986年8月16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
申请执行人:蒋薛芹,女,1991年12月21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
申请执行人:秦自想,男,1951年9月5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
申请执行人:潘满英,女,1957年11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
申请执行人:蒋素军,女,1969年7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
申请执行人:陈玉香,女,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
申请执行人:赵秀兰,女,1987年10月25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
申请执行人:蒋戊嫦,女,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
申请执行人:盘石妹,女,1987年10月28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
申请执行人:余祥云,女,1980年11月24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椿江食府。经营者:全秋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江云等15人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椿江食府劳动争议纠纷的江劳仲案字(2016)第18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椿江食府给付申请执行人欧阳江云等15人工资款37358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交警、工商及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椿江食府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椿江食府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木东
审 判 员 毛 昊
审 判 员 郑少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廖书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