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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执424号

白孝康与陈宇、王小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孝康,陈宇,王小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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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32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白孝康。被执行人陈宇。被执行人王小兰。案外人蒋伟清。申请执行人白孝康与被执行人陈宇、王小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2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07月0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委托四川合立达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陈宇、王小兰所有的位于营山县朗池镇书院街住房予以评估,评估价值为355292.00元。2016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次在淘宝网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案外人蒋伟清以399292.00元的价款购买所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营山县朗池镇书院街住房一套归案外人蒋伟清所有。办理上述房产过户的相关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上述房屋拍卖款399292.00元(从中扣减卖方税费、房屋评估费、本案执行费),余款用于偿还申请人的借款。该房屋的原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作废。营山县朗池镇书院街住房一套的他项权证书予以解除及申请人白孝康继续享有对该住房的优先受偿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颖涛

审判员  刘永忠

审判员  易 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