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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刑医解1号

吴某寻衅滋事罪强制医疗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解 除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京0101刑医解1号申请机关北京市安康医院。被强制医疗人吴立锋,男,1990年9月11日,于2016年3月12日被羁押,同年3月29日被鉴定为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对吴立锋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吴立锋现在北京市安康医院治疗。法定代理人吴某,男,1958年7月21日,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系被强制医疗人吴立锋之父。指定诉讼代理人闫京京,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安康医院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吴立锋解除强制医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强制医疗人吴立锋于2016年3月12日7时许,在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南小街国际饭店西门处,因发病挥刀砍向执勤民警,造成民警刘某右手皮肤挫伤、保安贾某右手背皮肤擦伤。经法定程序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申请人吴立锋被诊断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对吴立锋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吴立锋现在北京市安康医院治疗。2016年12月19日,北京市安康医院作出强制医疗解除意见书,认为被强制医疗人吴立锋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执行强制医疗,建议解除强制医疗。北京市安康医院诊断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论是吴立锋经诊断评估,病情达到临床痊愈,目前无人身危险性。被强制医疗人吴立锋的法定代理人吴某书面承诺,保证在吴立锋解除强制医疗后,由其本人对吴立锋进行监护和继续治疗。被强制医疗人吴立锋的诉讼代理人建议本院对吴立锋解除强制医疗。被强制医疗人吴立锋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保证书表明愿意与吴立锋的父母进行协同。上述事实,有强制医疗解除意见书(编号2016-33),北京市安康医院诊断评估报告书(强医评字第〔9809〕1号),谈话笔录,陕西省富平县九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保证书及亲属书面保证书,(2016)京0101刑医2号强制医疗决定书,被强制医疗人吴立锋的身份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吴立锋此前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经北京市安康医院治疗,病情临床痊愈,目前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其亲属可对其进行监护,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强制医疗人吴立锋解除强制医疗。

二、责令吴立锋的法定代理人吴某对吴立锋严加看管和医疗。

审 判 长  马晓宇

代理

审判员  杨 蜜

人民陪审员  钟启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 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