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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77号

周颖与杨其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颖,杨其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周颖,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杨其明,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其明所出售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迎宾路定远县南洋大酒店(原定远县水利局招待所)大门西侧第一间门面房(原丢失房产证证号:000445**号)的产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周颖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广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烨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