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6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张秋镇驻地。
负责人:杜思刚,行长。
被执行人:孟风英,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田思立,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李泽印,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杨秀珍,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依据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孟风英、田思立、李泽印、杨秀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风英、田思立、李泽印、杨秀珍及杨秀珍之夫田金举的银行存款13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淑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