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第1876号
原告: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奇台县奇台镇东关街67号营业执照号码:652XXXXXXXX0884(1-1)组织机构代码:76684XXXX
法定代表人:柳东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森、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周亚宇,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亚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8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周亚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 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