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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8426-1号

程永彬与梁源波、黄小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永彬,梁源波,黄小琨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8426-1号

原告:程永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宝,系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楚雯,系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源波。

被告:黄小琨。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肖志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对被告梁源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被告梁源波已于2016年3月14日死亡,由于梁源波在原告起诉之前死亡,其不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对梁源波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永彬对梁源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欧斯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