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8426-1号
原告:程永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宝,系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楚雯,系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源波。
被告:黄小琨。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肖志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对被告梁源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被告梁源波已于2016年3月14日死亡,由于梁源波在原告起诉之前死亡,其不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对梁源波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永彬对梁源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欧斯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