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490号

陈雪莲与上海至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轩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雪莲,上海至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轩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90号

原告:陈雪莲,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至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笪翠弟。

被告:上海轩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亮。

原告陈雪莲诉被告上海至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轩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陈雪莲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雪莲负担。

审判员 冯 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沈晨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