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90号
原告:陈雪莲,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至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笪翠弟。
被告:上海轩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亮。
原告陈雪莲诉被告上海至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轩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陈雪莲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雪莲负担。
审判员 冯 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沈晨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