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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3736号

宋伟与郑家杭、郑章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伟,郑家杭,郑章宝,武汉城市阳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3736号

原告(反诉被告):宋伟,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中建三局二公司工程师,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文君,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家杭,男,199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红英,女,系郑家杭之母,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郑章宝,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武汉城市阳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6栋5层02室。

法定代表人:高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丽,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宋伟诉被告(反诉原告)郑家杭、被告郑章宝、第三人武汉城市阳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宋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反诉原告)郑家杭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诉按撤诉处理;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郑家杭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宋伟负担。

审 判 长  吴新莉

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

人民陪审员  樊 兴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