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402执3号被执行人朱建军。根据本院(2016)陕0402刑初38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建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朱建军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建军缴纳罚金1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刑初387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朱建军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增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樊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