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信达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5642830343。
法定代表人:陈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国华,该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泰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民身份号码9144010133********。
法定代表人:何松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林,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南通创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578128246J。
法定代表人:黄井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军,该司职员。
上诉人南通信达思服饰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3民初61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为承揽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由承揽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也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乙方)与被上诉人(甲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因本合同的事宜引起纠纷,经协商未能解决,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选择到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逸思
审判员 曾文莉
审判员 陈弋弦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