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华,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海华,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华与被执行人唐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宏清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伍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