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95号
原告:胡保平,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曹新有,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胡保平与被告曹新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胡保平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原告胡保平负担。
审判员 马艳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丽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