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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195号

胡保平与曹新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保平,曹新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95号

原告:胡保平,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曹新有,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胡保平与被告曹新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胡保平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原告胡保平负担。

审判员  马艳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丽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