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751号申请执行人刘宗军。申请执行人顾明兰。申请执行人冯艳英。申请执行人刘某1。申请执行人刘某2。被执行人沈学宝。申请执行人刘宗军、顾明兰、冯艳英、刘某1、刘亦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少民初字00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刘宗军、顾明兰、冯艳英、刘某1、刘亦轩与沈学宝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除小产权住房外,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被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江
审 判 员 王根培
代理
审判员 王信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晓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