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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358号

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洛阳万方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洛阳万方矿业有限公司,谷昱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万方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李庆国,经理。

被执行人:谷昱晓,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满族,住河南省栾川县,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1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万方矿业有限公司、谷昱晓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武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自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