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840号
原告:阮文兰,女,生于1968年6月28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长征北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宁兴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阮文兰诉被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经支付所欠款项,原告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文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文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阮文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石光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温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