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刘洛善,男,194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固村小学,现在蒲城县城关镇洛滨北区*排*号。被执行人李龙校,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尧山路罕井高中***号。被执行人王进学,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洛滨北区*排*号。本院在执行刘洛善与李龙校、王进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龙校、王进学银行存款30575元(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晓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贾保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