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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505号

米强与青海博融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米强,青海博融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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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505号申请人米强,男,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民乐县。被执行人青海博融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号:630XXXXXXXX1899),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66号21号楼2单元2235室。

法定代表人:马宗侦,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米强申请被执行人青海博融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宗侦给付申请人米强经济补偿33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共计332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米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宗侦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错把青海博融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列为被执行人,本案实际被执行人应为马宗侦个人,故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

审判长常毅

审判员顾植梅

审判员李勇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马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