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192号。
法定代表人:梁伟康,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曰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娜。
上诉人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1民初55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汤 涛
审判员 白丽萍
审判员 马 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孟庆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