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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31490号

梁继华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殷光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梁继华,殷光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1490号

原告:梁继华,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社平,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大林,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光莹,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育兴,男。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杰,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继华与被告殷光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阮广斌

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

人民陪审员  樊 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