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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110号

张书华与张传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1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书华与被执行人张传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4)乐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传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