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3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被执行人齐吉官,男,汉族,住山西省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4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5日向被执行人齐吉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齐吉官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吉官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7496.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志成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郎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