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52号
原告:冬果,男,藏族,1967年4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尖扎县。
原告:拉毛卓玛,女,藏族,1969年4月2日出生,住青海省尖扎县。
被告:青海西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青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冬果、拉毛卓玛与被告青海西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冬果、拉毛卓玛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冬果、拉毛卓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冬果、拉毛卓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冬果、拉毛卓玛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 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雪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